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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2执22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张丁铭、天津市滨海新区中新企业外包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丁铭,天津市滨海新区中新企业外包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2执2263号申请执行人:张丁铭,女,2005年11月16日生,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法定代理人:张某(张丁铭父亲),1978年1月27日生,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被执行人:天津市滨海新区中新企业外包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生态城动漫中路126号动漫大厦B1区601号。法定代表人:李砚波,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丁铭与被执行人天津市滨海新区中新企业外包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津0102执226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景海审 判 员  段百龄人民陪审员  王 刚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史爱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