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824执1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高双玉与王永、张建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双玉,王永,张建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824执115号申请执行人:高双玉,男,1964年1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乌拉特中旗。被执行人:王永,男,1972年7月30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乌拉特中旗。被执行人:张建军,又名张二挨,男1968年5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乌拉特中旗。本院在执行高双玉与王永、张建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高双玉与被执行人王永、张建军达成还款协议,同意分期给付,暂时无法执行完毕且申请人也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贺 海 江代理审判员 照日格巴图代理审判员 赵 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宗 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