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24执恢1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范一坤、伍鹏飞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一坤,伍鹏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824执恢1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范一坤,男,1958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潜山县。被执行人:伍鹏飞,男,1963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潜山县。申请执行人范一坤与被执行人伍鹏飞债权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8日以(2017)皖0824执恢16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伍鹏飞所有的座落于安徽省潜山县梅城镇潜阳路288号9幢5层三单元-502室(房地产权证号:潜梅城字第××号)房屋一套,现因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伍鹏飞所有的座落于安徽省潜山县梅城镇潜阳路288号9幢5层三单元-502室(房地产权证号:潜梅城字第××号)房屋一套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