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21民初139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四川欣瑞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四川金海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欣瑞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四川金海建设有限公司,李江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21民初1397号之一申请人:四川欣瑞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石羊工业园区,注册号:510109000316869。法定代表人:关春波,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苏静,四川辞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四川金海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县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172323269XN。法定代表人:冯建华,董事长。被申请人:李江平,男,1972年8月1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二被申请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小波,四川拥彗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四川欣瑞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金海建设有限公司、李江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作出的(2017)川0521民初1397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申请人四川金海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龙马潭支行的存款623000元(账号:12×××94)。申请人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已达成调解,申请人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四川金海建设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四川金海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龙马潭支行的存款623000元的冻结(账号:12×××94);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李瑞金审 判 员 叶小容人民陪审员 罗南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