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282民初35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3559靖江市裕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陈泳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靖江市裕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泳芬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82民初3559号原告:靖江市裕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913212826816323366,住靖江市景龙苑物业楼。法定代表人:钱康,总经理。被告:陈泳芬,女,1975年12月15日生,汉族,住靖江市。原告靖江市裕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泳芬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靖江市裕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11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郑 慧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徐佳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