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302民初9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原告罗亮成与被告张德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302民初914号原告:罗亮成,男,1964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希(原告之子),男,1991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被告:张德刚,男,出生日期不详,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原告罗亮成与被告张德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2017年6月19日,罗亮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罗亮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罗亮成负担。审判员 邢晓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纪 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