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81民初44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新沂市邵店镇叶海村村民委员会与左坤排除妨害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沂市邵店镇叶海村村民委员会,左坤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81民初4438号原告:新沂市邵店镇叶海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新沂市。法定代表人:张新宝,该村委会书记兼主任。被告:左坤,男,住新沂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新沂市邵店镇叶海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左坤排除妨碍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9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新沂市邵店镇叶海村村民委员会提出撤诉申请的理由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新沂市邵店镇叶海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新沂市邵店镇叶海村村民委员会负担。审判员 王军民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家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