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23民初18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1860卞孟雄与成庆亮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卞孟雄,成庆亮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23民初1860号原告:卞孟雄,男,1990年5月20日出生,汉族,民居,住连云港市海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祝井千,江苏润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庆亮,男,1982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民居,住灌云县。原告卞孟雄与被告成庆亮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原告卞孟雄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卞孟雄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卞孟雄撤诉。案件受理费219元(已减半收取),均由原告卞孟雄负担。审判员 马晓永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孙雅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