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91执5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烟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古现支行与被执行人烟台澳兴煤业有限公司、烟台融丰恒业矿产材料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终本裁定书
法院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烟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古现支行,烟台澳兴煤业有限公司,烟台融丰恒业矿产材料有限公司,张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91执575号申请执行人:烟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古现支行。负责人:史元鹏,行长。被执行人:烟台澳兴煤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刚,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执行人:烟台融丰恒业矿产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刚,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执行人:张刚,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烟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古现支行与被执行人烟台澳兴煤业有限公司、烟台融丰恒业矿产材料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6月8日向被执行人烟台澳兴煤业有限公司、烟台融丰恒业矿产材料有限公司、张刚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烟台澳兴煤业有限公司、烟台融丰恒业矿产材料有限公司、张刚至今未履行。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公告限制被执行人烟台澳兴煤业有限公司、烟台融丰恒业矿产材料有限公司、张刚高消费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评估、拍卖。本院于2016年1月11日以(2016)鲁0691执保4号执行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烟台澳兴煤业有限公司所有的由蓬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监管的煤炭12100吨。因申请执行人提出继续进行评估拍卖程序的具体意见,无法继续进行。经查,本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孟广新审判员 李劲松审判员 纪法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大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