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881执7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平市支行、陈梅琼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平市支行,陈梅琼,张雪莲,蔡云娟,黄萍,龙春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881执73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平市支行,住所地桂平市西山镇广场街14号。负责人潘海良,该行行长。被执行人:陈梅琼,女,1967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桂平市。被执行人:张雪莲,女,1966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桂平市。被执行人:蔡云娟,女,1964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桂平市。被执行人:黄萍,女,1992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桂平市。被执行人:龙春芳,女,1971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桂平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浔民初字第157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6月16日向上述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上述被执行人在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至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蔡云娟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划拨被执行人蔡云娟在桂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垌心信用社93×××88账户内的存款50000元。二、划拨被执行人蔡云娟在桂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垌心信用社93×××22账户内的存款15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锦荣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曾其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