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3执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广西桂林漓江农村合作银行、桂林沃立特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西桂林漓江农村合作银行,桂林沃立特贸易有限公司,兴安县慧泽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唐修涛,张征干,李春晖,夏炳凤,赵志强,文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执56号申请执行人:广西桂林漓江农村合作银行,住所地广西桂林漓江路**号。法定代表人:阳东升,该合作银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龙成民,广西桂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吉,广西桂林漓江农村合作银行中南支行行长。被执行人:桂林沃立特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象山区沙河路153号13栋。法定代表人:夏炳凤,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兴安县慧泽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兴安县兴安镇兴桂路6号。法定代表人:唐修涛,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唐修涛,男,1969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兴安县。被执行人:张征干,男,1964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兴安县。被执行人:李春晖,女,1965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兴安县。被执行人:夏炳凤,男,1981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兴安县。被执行人:赵志强,男,1988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兴安县。被执行人:文华,男,1980年10月27日生,汉族,住广西兴安县。广西桂林漓江农村合作银行与桂林沃立特贸易有限公司、兴安县慧泽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唐修涛、张征干、李春晖、夏炳凤、赵志强、文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1日作出的(2016)桂03民初6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广西桂林漓江农村合作银行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6)桂03民初6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二、如被执行人未履行和解协议约定的义务,申请人执行人可在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恢复原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建审判员 谭 健审判员 梁建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韦华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