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21民初92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920马战士与张玉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战士,张玉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21民初920-1号原告:马战士,男,1978年9月2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被告:张玉明,女,1963年2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居住地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敏,江苏永衡昭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马战士与被告张玉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原、被告双方自行和解,原告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战士撤诉。案件受理费518元,减半收取计259元,由原告马战士负担。审判员 田明贵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闫继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