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04执22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合肥高压开关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合肥高压开关有限公司,何建国,郑彩萍,何建安,朱丹凤,耀华电器集团有限公司,合肥耀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绿宝电缆(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04执226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住所地合肥市阜南路润安大厦A座15-17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71177335XX。负责人:方力,该分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合肥高压开关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瑶海区工业园新海大道,组织机构代码14918201-7。法定代表人:何���国,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何建国,男,1953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被执行人:郑彩萍,女,1957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被执行人:何建安,男,1966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被执行人:朱丹凤,女,1968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被执行人:耀华电器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枊市镇东凤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25601888-8。法定代表人:何建国,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合肥耀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屯溪路239号富广大厦1101-1105室,组织机构代码74307281-4。法定代表人:何建国,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绿宝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瑶海工业园区内,组织机构代码75299642-9。法定代表人:张胜利,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0104民初494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合肥高压开关有限公司、合肥耀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绿宝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何建国、郑彩萍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合肥高压开关有限公司、合肥耀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绿宝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何建国、郑彩萍立即履行给付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贷款本金7962850.27元,利息609723.12元,逾期利息1304314.87元(暂计算至2017年5月15日,款清息止);银行承兑汇票垫款本金14327782.62元,利息2128711.75元,逾期利息3868501.31元(暂计算至2017年5月15日,款清息止),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187241元(暂计算至2017年6月19日,款清息止),并承���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合计172945元、执行费97602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冻结被执行人合肥高压开关有限公司、合肥耀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绿宝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何建国、郑彩萍的银行存款30659672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宋建忠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天垚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第二百四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做出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