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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381执1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谭文平与陈伟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江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文平,陈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381执132号申请执行人:谭文平,男,生于1955年11月28日,汉族,丹江口市人。被执行人:陈伟,男,生于1966年2月25日,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鄂03**民初19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2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1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陈伟在汉江师范学院(原郧阳师专)有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陈伟在汉江师范学院(原郧阳师专)的收入107168.33元(工资、奖金、福利等全部收入),从二○一七年七月开始每月扣留5000元至债务履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建林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韵韵本案所适用的的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