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6执14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雷明兵与邢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雷明兵,邢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6执1461号申请执行人雷明兵,男,1971年8月14日出生,住西安市雁塔区。被执行人邢强,男,1992年8月26日出生,住西安市长安区。被执行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负责人何小东,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雷明兵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6)陕0116民初5105号民事判决书向我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116执146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许 立审判员 杨宝健审判员 姚俊玲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