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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22民初259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山东大自然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大自然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22民初2593号之二593号之二申请人:孙瑞峰,男,1961年8月18日生人,汉族,住莘县。被申请人:山东聊城双赢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莘县伊园街中国人民法定代表人:赵学正,经理。被申请人:山东大自然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莘县观城镇临观路南侧。法定代表人:陈上校,经理。陈上校,经理。申请人孙瑞峰与被申请人山东聊城双赢投资有限公司、山东大自然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孙瑞峰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山东聊城双赢投资有限公司、山东大自然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价值9000000元的厂房、土地使用权、债权等,担保人聊城汇通置业担保有限公司以其存入招商银行聊城分行63×××12、63×××12账户的本院认为,申请人孙瑞峰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山东大自然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的机器设备、厂房(详见清单)。厂房查封期限三年(2017年6月22日至2020年6月21日)、机器设备封期限三年(2017年6月22日至2019年6月21日)。查封期间,不得实施转移、赠与、抵押、故意损毁等改变上述财产权属的行为。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裁定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卜祥坤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田鑫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