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1民辖终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吕梁耀金道冶金材料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河北荣信钢铁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吕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河北荣信钢铁有限公司,吕梁耀金道冶金材料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1民辖终4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荣信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迁安市沙河驿镇管庄子村。法定代表人:宫某,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吕梁耀金道冶金材料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孝义市高阳镇顺光村。法定代表人:闫某,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河北荣信钢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吕梁耀金道冶金材料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孝义市人民法院(2017)晋1181民初27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河北荣信钢铁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请求贵院依法撤销山西省孝义市人民法院(2017)晋1181民初272号民事裁定书,将本案移送至迁安市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上诉人因被上诉人诉上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被上诉人起诉上诉人,理应在上诉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即迁安市人民法院起诉。综上所述,恳请贵院依法将本案移送至迁安市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作为买受人(甲方)的上诉人与作为出卖人(乙方)的被上诉人之间签订的三份工矿产品购销合同中均约定双方如有争议协商解决,解决不成由出卖人(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据此,本案应由被上诉人住所地管辖。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依法不予支持。原审裁定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宋东平审判员 吕云锁审判员 XX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雨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