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2民终51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上海耀辉阁广告有限公司与上海杨浦滨江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上海耀辉阁广告有限公司,上海杨浦滨江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2民终515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耀辉阁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耿世敏,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杨浦滨江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法定代表人;徐建华,董事长。上诉人上海耀辉阁广告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杨浦滨江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16)沪0110民初173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上海耀辉阁广告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海耀辉阁广告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耀辉阁广告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上诉人上海耀辉阁广告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朱 川代理审判员 王海晶代理审判员 吴海量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郭宁宁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