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03民初23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威海市康达饲料有限公司与孙国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威海市康达饲料有限公司,孙国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03民初2396号原告:威海市康达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文登区泽头镇林村209号。法定代表人:王长钢,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师明磊,山东胶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国华,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威海市康达饲料有限公司诉被告孙国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威海市康达饲料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威海市康达饲料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威海市康达饲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栾哲元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吕晓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