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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603执3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富登小额贷款(四川)有限公司德阳分公司与雷显福、雷国龙、龙小兰、中江鑫聚原毛加工有限公司借款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富登小额贷款(四川)有限公司德阳分公司,雷显福,雷国龙,龙小兰,中江鑫聚原毛加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03执325号申请执行人:富登小额贷款(四川)有限公司德阳分公司被执行人:雷显福被执行人:雷国龙被执行人:龙小兰被执行人:中江鑫聚原毛加工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富登小额贷款(四川)有限公司德阳分公司与雷显福、雷国龙、龙小兰、中江鑫聚原毛加工有限公司借款合同一案中,本案执行标的共35万元,权利人至2017年6尚未受偿35万元。本案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亦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此,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认为,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肖忠炜审判员  邹赤波审判员  罗 晖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苏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