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02执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彭燕、刘寒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燕,刘寒,王美玲,邱志春,袁永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02执4-1号申请执行人:彭燕,女,1966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菏泽市牡丹区。被执行人:刘寒,男,1978年5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菏泽市。被执行人:王美玲,女,1979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菏泽市。被执行人:邱志春,男,1971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菏泽市牡丹区。被执行人:袁永周,男,1965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菏泽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彭燕与被执行人刘寒、王美玲、邱志春、袁永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据以执行的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2016)鲁1702民初193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执行标的额为300000元,已经执行0元,剩余债务300000元。因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也未调查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1702民初193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未履行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保勤审判员 :王立胜审判员 :王清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 赵 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