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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民申2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唐妍、陕西慈恩商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唐妍,陕西慈恩商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民申206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唐妍,女,1987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委托诉讼代��人:贾传义,陕西锦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审原告):陕西慈恩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小寨东路8号。法定代表人:郭培植,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宏雷,陕西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肖帆,陕西浩元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再审申请人唐妍因与被申请人陕西慈恩商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慈恩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16)陕0113民初27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唐妍申请再审称,其提供2017年4月10日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与吴晓娟所作的调查笔录作为新的证据,用以证明涉案商铺从2015年9月21日起被慈恩公司停止售电,对此原判决查明事实属实,另证明缴亦农是慈恩公司原法定代表人。慈恩公司承认自2015年9月21日起对唐妍停止售电,自当日起唐妍租赁的商铺已无法使用、无法经营,之后的租金和物业费其不应再承担。其提供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作为新的证据,用以证明慈恩公司法定代表人缴亦农变更为郭培植,缴亦农在唐妍处买猫是事实,且在法定代表人变更之前。缴亦农在2014年初是慈恩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缴亦农2014年初在唐妍处买猫欠款7万元,当时缴亦农承诺该款抵作租金,原判决没有将该款从欠付租金里扣除有违事实。唐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申请再审。慈恩公司提交意见称,其对唐妍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与吴晓娟所作的调查笔录的真实性、证明目的均不认可;对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的真实性认可但证明目的不认可。唐妍在租赁涉案房屋期间,未依约支付租金和物业管理费,���成违约,且其至今一直占有该房屋。双方合同约定,唐妍未足额缴纳房屋租金、合同履约保证金等约定费用超过10日时,其公司有权采取停电停水等特殊方式予以处理,直至按约定交齐足额费用为止。该约定未违反法律规定,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其公司法定代表人是郭培植而非缴亦农,缴亦农是否购猫不得知晓,即便缴亦农向唐妍买猫,也应由唐妍向缴亦农索要猫款,唐妍不能以此拒付租金及物业管理费。请求依法驳回唐妍的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唐妍在申请再审审查期间提供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与吴晓娟所作的调查笔录、慈恩公司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作为新的证据。唐妍以此调查笔录主张的慈恩公司对其承租商铺停止售电的事实,对此原审法院认为慈恩公司在唐妍欠付租金的情况下采取停止售电等方式影响了唐妍对租赁商铺的使用,且基于该���实的考虑已对慈恩公司要求唐妍支付违约金的请求不予支持,而慈恩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的情况不足以证明唐妍以卖猫款抵顶租金的主张。故唐妍申请再审提供的上述调查笔录、企业信息公示报告不能证明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或者裁判结果错误,唐妍主张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的再审事由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唐妍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刘晓渭审 判 员  汪卫平代理审判员  陈媛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