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523执9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饶县支行、山东金山汽配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饶县支行,山东金山汽配有限公司,尤学永,李晓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523执94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饶县支行,住所地:广饶县乐安大街561号。法定代表人:孙培伟,行长。被执行人:山东金山汽配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大王镇新兴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尤学永,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尤学永,男,1969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被执行人:李晓荣,女,1973年5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与被执行人金融借款合同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鲁0523民初150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学海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高 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