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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602执保3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申请人岳阳宏发混凝土外加剂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岳阳兴勇混凝土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岳阳宏发混凝土外加剂有限公司,岳阳兴勇混凝土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602执保344号申请人:岳阳宏发混凝土外加剂有限公司,住所地XX。法定代表人:丁莉娟,总经理。被申请人:岳阳兴勇混凝土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XX。法定代表人:彭宇,总经理。本院在受理申请人岳阳宏发混凝土外加剂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岳阳兴勇混凝土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申请人岳阳宏发混凝土外加剂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岳阳兴勇混凝土销售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6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岳阳兴勇混凝土销售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6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罗颂利人民陪审员  李玉洲人民陪审员  雷 琪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 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