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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9民初41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邓某某与聂某某遗赠扶养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某某,聂某某

案由

遗赠扶养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9民初4130号原告邓某某,男,1986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鹏,重庆市北碚区水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聂某某,女,1999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整,重庆远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某某诉被告聂某某遗赠扶养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邓某某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邓某某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邓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邓某某负担。审判员  庹昌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戴 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