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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82财保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何新华、连日升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何新华,连日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82财保55号申请人:何新华,住荣成市被申请人:连日升,男,住荣成市。申请人何新华于2017年6月13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连日升所有的位于荣成市港湾街道办事处黄海南路136号1509室房产一处及位于荣成市人和镇南桲椤村动物养殖厂房一处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依法律规定提供了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位于荣成市港湾街道办事处黄海南路136号1509室房产一处。二、查封被申请人位于荣成市人和镇南桲椤村动物养殖厂房一处。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代理审判员  于浩志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赵东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