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1刑终4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袁全贵、韩晓文敲诈勒索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太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袁全贵,韩晓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刑终478号原公诉机关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袁全贵,男,1968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山西省太原市,住太原市。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6年4月3日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5日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二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韩晓文,男,1981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山西体育中心物业公司职工,户籍地太原市。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6年3月29日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取保候审,同月15日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二看守所。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审理迎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袁全贵、韩晓文犯敲诈勒索罪一案,于2017年4月20日作出(2016)晋0106刑初892号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人袁全贵以其”在案发后第一次去刑警队系投案自首,其没有前科劣迹,请求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韩晓文以其”案发时其只是帮袁全贵''教训''被害人,没有敲诈勒索的主观故意”为由,分别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认定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2016)晋0106刑初892号刑事判决;二、发回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侯宝柱审判员 胡伯韬审判员 朱万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贾 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