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民终12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北京蓝风家禽养殖有限公司、高唐县睿雅养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蓝风家禽养殖有限公司,高唐县睿雅养殖有限公司,陈吉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民终128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蓝风家禽养殖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不老屯镇不老屯村东。法定代表人:陈吉胜,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海涛,男,1976年1月6日生,汉族,该公司运营部主管,住河北省保定市雄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唐县睿雅养殖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高唐县姜店镇前屯村东段。法定代表人:杨海亮,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海玲,山东智祥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陈吉胜,男,1971年3月20日生,汉族,北京蓝风家禽养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北京市密云区。上诉人北京蓝风家禽养殖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高唐县睿雅养殖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陈吉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2016)鲁1526民初25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北京蓝风家禽养殖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北京蓝风家禽养殖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上诉人北京蓝风家禽养殖有限公司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家勇审判员 刘 颖审判员 吴艳锋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 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