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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26民初80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付学会与何建刚、李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学会,何建刚,李娜,李学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灵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26民初809号之一原告:付学会,男。被告:何建刚,男。被告:李娜,女。被告:李学良,男。原告付学会诉被告何建刚、李娜、李学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学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300元,减半收取9150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吕书香审判员  尚春彦陪审员  杨心仪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崔娅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