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28民初2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原告余开其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兴文支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开其,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兴文支公司
案由
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法院& # x B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528民初240号原告:余开其,男,1962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兴文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利萍,四川竹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兴文支公司,住所地:兴文县古宋镇中山东路。负责人:罗成彩,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悍东,四川翠屏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余开其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兴文支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2日立案。原告余开其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开其撤诉。案件受理费1394元,由原告余开其负担。审判长 陈利冬审判员 谢光友审判员 王庸鸿二〇���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杜 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