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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011财保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杨晓华、李建华申请诉中财产保全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晓华,李建华

案由

申请诉中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011财保82号申请人:杨晓华,男,1985年11月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宜城市人,居民,住湖北省宜城市,被申请人:李建华,男,1971年3月3日出生,汉族,内江市资中县人,居民,住成都市高新区,解除保全申请人杨晓华与被申请人李建华申请诉中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作出的(2017)川1011民初1140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李建华价值240000元的财产进行冻结。后解除保全申请人杨晓华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作出的(2017)川1011民初1140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且被告李建华已全面履行付款义务,故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李建华价值240000元财产的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 刚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皎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