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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行审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宁波市奉化区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王尔君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宁波市奉化区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王尔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浙02行审28号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奉化区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住所地宁波市奉化区南山路***号。法定代表人孙海���,主任。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宋颖莹,浙江嘉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王尔君,男,1970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奉化区。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奉化区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与被执行人王尔君于2016年12月20日签订的《奉化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合同编号70),将被执行人王尔君坐落于宁波市奉化区江口街道下王渡村的房屋搬迁腾空。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案在审查过程中,被执行人王尔君已同意自行搬迁并腾空被执行房屋,宁波市奉化区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据此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执行人王尔君不按约定履行拆迁双方当事人就涉案拆迁补偿安置达成的行政协议,宁波市奉化区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才向本院提出对该协议的强制执行申请,现被执行人王尔君已同意自行搬迁并腾空被执行房屋,宁波市奉化区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据此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该协议的强制执行申请。故对本案已无强制执行的必要,且该撤回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也未对被执行人权益造成损害,依法可予以准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奉化区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撤回对《奉化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合同编号70)的强制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谭 星 光审 判 员 贾 红 霞代理审判员 巩祥��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鸿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