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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128执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曾友明与蔡昌书买卖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新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友明,蔡昌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新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128执80号申请执行人曾友明。被执行人蔡昌书。曾友明与蔡昌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新田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蔡昌书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曾友明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蔡昌书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曾友明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蔡昌书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曾友明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骆华超审 判 员  黄正轩代理审判员  王君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唐泽权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