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9民初40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王道芳与黄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道芳,黄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9民初4027号原告王道芳,女,1952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被告黄涛,男,1986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原告王道芳诉被告黄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庹昌文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道芳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黄涛经传票传唤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道芳诉称:2013年3月6日,被告黄涛因承建工程向我借款3100元至今未还,要求被告黄涛立即偿还。被告黄涛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6日,被告黄涛向原告王道芳借款3100元。2017年3月1日,被告黄涛向原告王道芳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借条2013年3月6日借到王道芳3100元正。欠款人:黄涛。2017年3月1日。还款日2017年3月低。电话:136xxxx****。”借款期满后,被告黄涛未还款。上述事实,有原告王道芳的陈述、借条等为据,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王道芳举示的借条,足以证明被告黄涛向原告王道芳借款3100元的事实成立有效。因被告黄涛未按约定时间偿还借款,故原告王道芳现要求被告黄涛偿还借款3100元的理由成立,予以支持。被告黄涛经传票传唤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黄涛在本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偿还王道芳借款31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黄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审判员 庹昌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戴 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