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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602行审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丹东市元宝区城市综合管理行政执法局与颜庆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东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丹东市元宝区城市综合管理行政执法局,颜庆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辽0602行审68号申请人丹东市元宝区城市综合管理行政执法局,住所地丹东市。法定代表人陶崇军,局长。委托代理人刘泽林,系丹东市元宝区城市综合管理行政执法局工作人员。被申请人颜庆,系就便宜随便烤经营者,住丹东市。申请人丹东市元宝区城市综合管理行政执法局于2016年6月27日作出丹元综罚字[2016]4-03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6年6月27日向被申请人送达。处罚决定书认定被申请��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堆放物品的行为,违反了《辽宁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八项的规定,并根据《辽宁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三十条之规定,决定对被申请人给予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并在处罚决定书中告知了对处罚决定不服可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的相关权利及义务。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起行政复议,亦没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处罚决定生效后,申请人于2016年8月10日向被申请人送达了丹元综催字[2016]4-033号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被申请人未按处罚决定书履行确定义务,申请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丹东市元宝区城市综合管理行政执法局作出的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十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丹东市元宝区城市综合管理行政执法局对被申请人颜庆作出的丹元综罚字[2016]4-03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执行。审 判 长  付宏伟审 判 员  于巍巍人民陪审员  宋 诚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丽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