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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92民初3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国志辉、王俊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国志辉,王俊娟,刘月红,袁义孟,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寿光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92民初359号申请人:国志辉,男,1987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申请人:王俊娟,女,1963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胜吉,山东舜翔(潍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铁军,山东舜翔(潍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刘月红,女,1965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被申请人:袁义孟,男,1966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被申请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寿光支公司。住所地:寿光市新兴街南侧。负责人:郭秀珍。申请人国志辉、王俊娟与被申请人刘月红、袁义孟、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寿光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国志辉、王俊娟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刘月红、袁义孟银行存款3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出具的价值30000元的保函一份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国志辉、王俊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袁义孟现金30000元(已交存至本院账户),期限自2017年6月19日起至2018年6月18日止。案件申请费320元,由申请人国志辉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孙小玮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