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民终25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贾云、王炳文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贾云,王炳文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民终256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贾云,女,1963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唐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永淼,唐河县泗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炳文,男,生于1966年4月6日,汉族,住河南省唐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杰生,河南匡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乔俊海,河南匡世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贾云因与被上诉人王炳文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唐河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2017)豫1328民初5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庭审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唐河县人民法院(2017)豫1328民初534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唐河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贾云未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二审案件受理费不再缴纳。审判长 陈德林审判员 孙 娟审判员 王 彬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沙重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