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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民终25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贾云、王炳文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贾云,王炳文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民终256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贾云,女,1963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唐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永淼,唐河县泗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炳文,男,生于1966年4月6日,汉族,住河南省唐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杰生,河南匡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乔俊海,河南匡世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贾云因与被上诉人王炳文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唐河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2017)豫1328民初5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庭审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唐河县人民法院(2017)豫1328民初534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唐河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贾云未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二审案件受理费不再缴纳。审判长  陈德林审判员  孙 娟审判员  王 彬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沙重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