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22民初23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2386盐城绿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赵守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盐城绿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赵守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22民初2386号原告:盐城绿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滨海县城纬西路北富康路西物管用房。法定代表人:赵敏,住所地滨海县。委托代理人陈凤清,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告:赵守军,男,1965年11月5日生,汉族,居民,住滨海县。原告盐城绿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赵守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原告盐城绿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赵守军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盐城绿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赵守军的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且符合法律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盐城绿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赵守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盐城绿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梁 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姝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