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623民初7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杨永华与甘兆棠、王平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祝藏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永华,甘兆棠,王平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623民初789号原告:杨永华,男,1973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天祝县石门镇某村,农民。被告:甘兆棠,男,其他情况不详,住天祝县石门镇马营坡村河湾组,农民。被告:王平哲,男,其他情况不详,住天祝县打柴沟镇安家河村,农民。原告杨永华与被告甘兆棠、王平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杨永华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永华的撤诉确系自愿,且意思表示真实,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永华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永华负担。审判员 李广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宋文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