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4民初1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重庆时光走廊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重庆时光走廊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4民初126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邹建华,该协会总干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剑杰,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时光走廊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黔江区。法定代表人:何中凡,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红军,重庆川东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伟,重庆川东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被告重庆时光走廊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于2017年6月19日以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审 判 长 黄 飞人民陪审员 王贤江人民陪审员 刘维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何杰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