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7刑终1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宁广太、王希康等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宁广太,王希康,杨宇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7刑终197号原公诉机关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宁广太,男,1996年8月26日出生于山西省晋中市榆社县,汉族,初中文化,系晋中市榆社县村民。2016年8月26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晋中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晋中市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希康,男,1990年12月13日出生于山西省晋中市介休市,汉族,初中文化,系晋中市介休市村民。2016年9月13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晋中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晋中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杨宇,男,1997年9月13日出生于山西省阳泉市矿区,汉族,初中文化,系阳泉市矿区居民,捕前住阳泉市矿区。2016年8月26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晋中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晋中市看守所。榆次区人民法院审理榆次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宁广太等三人犯盗窃罪一案,于2017年4月21日作出(2016)晋0702刑初594号刑事判决书。原审被告人宁广太、王希康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原审被告人,认为本案基本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榆次区人民法院认定:2016年8月8日凌晨,被告人宁广太、杨宇到榆次区玉湖北路的龙岩洞洗浴中心的龙岩洞食品店,二人用事先准备好的钢剪将商店门把手剪断进入店内,盗窃放在店内柜台上的华为平板电脑(MZ-803L)一台,现金1000元,盗窃哈尔滨(龙洒金安)香烟、云烟(紫)、云烟(福)、黄山(大、小红某)、大黄山、黄山(记忆)、新版利某、黄鹤楼、南京、黄金叶、利某(硬)、长白山(人参)、泰山、双喜、玉溪、芙蓉王等各种香烟共计74条。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13875元。所盗窃的烟部分抽了,部分放在该朋友处,部分卖了约五六百元。后华为平板电脑(MZ-803L)一台和部分香烟已追回,并已发还被害人。赃款均已挥霍。2016年5月14日凌晨,被告人宁广太、杨宇、王希康到榆次区锦纶路西岸酒店附近的荣军便民店,用事先准备好的钢剪将窗户防护栏剪断,盗走芙蓉王、黄山、泰山等香烟。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7209.5元。所盗窃的烟部分抽了,部分卖了约五六百元。赃款均已挥霍。2016年5月23日凌晨,被告人宁广太、杨宇、王希康到榆次区玉湖公园东侧巷内张某的水果店,盗得现金550元,盗走香烟、水果等物品。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1456元。赃款已挥霍,烟被该们抽了。2016年7月中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宁广太、杨宇、王希康到南沟村兴晋塑钢厂的库房,盗得电机5台,工程管卡50个。之后以约100元卖与他人。2016年7月下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宁广太、杨宇到榆次区文华苑小区盗得山地自行车2辆。后一辆“MINGDI”自行车被追回,经鉴定,被盗的MINGDI自行车一辆价值50元。原审法院据以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晋中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刑事侦查大队出具的抓获经过,证明:该局民警于2016年8月25日在北京海淀区一招待所将被告人宁广太、杨宇抓获。2、介休市公安局义安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证明:该所民警于2016年9月12日将网上在逃人员王希康抓获。3、晋中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定结论书,意见为:被盗的高某未处的物品价值13875元,其中华为M2-803L一台价值1880元;被盗的贾某处的物品价值7209.5元;被盗的张某处的物品价值1456元;被盗的MINGDI自行车一辆价值50元。4、晋中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刑事侦查大队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2016年7月中旬的一天晚上,宁广太、杨宇、王希康到南沟村兴晋塑钢厂的库房,盗得电机5台,工程管卡50-60个,为确定被盗物品的价值,该局民警将相关材料送交晋中市价格认证中心,要求做涉案物品的价格认定,晋中市价格认证中心认为被盗物品除功率外没有其他任何规格标识,无法做出具体的价格认证,故该案的涉案物品没有价格鉴定结论。5、提取笔录,证明:从宁某1的租住地的一个墨绿色的旅行箱内提取十五条香烟。6、晋中市公安局城区分局扣押一辆黑色MINGDI自行车和一台华为M2-803L平板电脑的清单,以及发还给高某未一台华为M2-803L平板电脑的清单和发还提取的十五条香烟的清单。7、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及指认现场笔录、现场指认照片。8、三被告人的户籍信息。9、高某未的陈述,称:2016年8月8日早上,该发现该所经营的“龙岩洞食品店”(位于榆次区玉湖北路龙岩洞洗浴中心旁边)店门上锁的地方被剪坏,并且将门用一把椅子挡着,经检查,被盗的物品有香烟74条,华为M2-803L直板手机一部,现金1000元。案发后被查获的香烟和一部华为M2-803L都是该丢失的物品,该报案时的香烟种类和实际丢失的有些不一样,该认为报案了也不一定能追回来就没有补充报案材料。(高某未还提供了丢失手机的销货单和丢失香烟的清单。)10、贾某的陈述,称:2016年5月14日早晨,该发现该所经营的位于榆次区锦纶路西岸酒店附近的荣军便利店被盗了,该便利店窗户的防护网被剪断,丢失的物品有各类香烟。11、张某的陈述,称:2016年5月24日早晨,该发现自己位于榆次区玉湖公园附近水果摊的锁门用的铁链被破坏,锁子不在,进去经清点丢失现金550元和香烟水果等物品。12、高中某的陈述,称:2016年7月的一天该们位于榆次南沟村的兴晋塑钢厂的库房被盗了,丢失五台电机和一些工程管卡约50-60个,具体数目该记不清了。13、证人宁某1的证言,称:该和宁广太是朋友关系,2016年8月26日一个星期以前,宁广太拎着一个旅行箱来该住的地方找该,说出去玩几天,把东西放该这,该说可以,放那儿吧,然后他就把箱子放下离开了。该也不知道箱子里放着什么,当时宁广太没说,该也没打开看过,直到今天警察带着宁广太来该住处,宁广太打开箱子后,该才知道里面放的是十几条香烟,该也不知道这十几条香烟从何而来。14、被告人宁广太的供述,称:2016年8月初的一天晚上一点多,该和杨宇用钢剪子将榆次区玉湖路龙岩洞附近的一家小卖店的门把手剪坏,该和宁广太进入店内,偷了1000元现金,一部华为手机,还有香烟,该们用随身携带的塑料袋和两布袋装满东西后离开,烟的具体种类和数量记不清了,以给该们送达的鉴定意见中所载内容为准。钱该们挥霍了,华为手机杨宇用了,烟该们自己抽了一部分,卖了一部分,卖了约五、六百元,三人一起挥霍了,还有一部分香烟被放在皮箱内,暂放在该的朋友宁某1处。宁某1不知道箱子了放的是香烟。从该朋友处提取的香烟都是该从龙岩洞的那个烟酒店偷的。2016年5月份的一天晚上一点多,该和宁广太、王希康到榆次区希岸酒店附近的一个便利店,用钢剪将防护网剪开、推开推拉窗,王希康让该进去,该爬进里面偷东西,偷了香烟,偷完东西后该从窗户上爬出,该们三人就抱着烟离开。烟的具体种类和数量记不清了,以给该们送达的鉴定意见中所载内容为准。所偷香烟被卖了五、六百元,所得钱款该们三人已挥霍。2016年5月下旬的一天凌晨,该们在榆次区玉湖公园附近的一个水果店,用钢剪将门锁剪断,进去盗窃了一些水果和香烟,王希康还拿了店里一些零钱,具体多少该不清楚,大多让王希康花了。烟的具体种类和数量记不清了,以给该们送达的鉴定意见中所载内容为准。该们将盗窃的水果吃了,烟抽了。2016年7月中旬的一天晚上,该和杨宇、王希康到南沟村的一家废弃工厂,在里面偷了5台电机,插座板、生锈的铁后离开。东西以100多元卖给一收废品的了,钱已挥霍。2016年7月下旬的一天晚上,该和杨宇在榆次区大王湖附近的一个小区内偷了两辆山地自行车,白色的有锁,该俩用石头将白色车子的锁砸开,然后离开。之后白色的自行车丢了,还有一辆在以前租住的南沟村的出租房院内放着,该部清楚现在那辆自行车是否还在那里放着。该们骑了约一周,就扔在东外环了。作案用的钢剪和手钳丢了。该辨认出王希康就是多次伙同该和杨宇盗窃的人。(附辨认笔录)15、被告人杨宇的供述,称:2016年8月初的一天晚上一点多,该和宁广太用钢剪子将榆次区龙岩洞附近的一家烟酒店的门把手打眼的地方剪开,锁子就掉下来了,该和宁广太进入店内,偷了1000元现金,一部华为手机,还有香烟,香烟分别用一个塑料袋、一个面袋子和一个纸箱子装着,烟的具体种类和数量记不清了,以给该们送达的鉴定意见中所载内容为准。钱该们挥霍了,华为手机该用了,烟该们自己抽了一部分,卖了一部分约五、六百元,三人一起挥霍了,还有一部分宁广太放在他的一个朋友处,具体情况该不清楚。2016年5月份的一天晚上一点多,该和宁广太、王希康到榆次区希岸酒店附近的一个便利店,看周围没人,用钢剪将防护网剪开、推开推拉窗,宁广太爬进里面偷东西,该和王希康在外面等着,宁广太从里面递出一个无纺布袋、两个塑料袋,里面都是偷的东西。烟的具体种类和数量记不清了,以给该们送达的鉴定意见中所载内容为准。其中一部分烟该们抽了,一部分烟卖给一收烟酒的约五六百元,三人一起挥霍了。该们还在榆次区玉湖公园附近的一个水果店,撬开了水果店的门,进去盗窃了一些水果和香烟,还有约100元现金。烟的具体种类和数量记不清了,以给该们送达的鉴定意见中所载内容为准。该们将盗窃的水果吃了,烟抽了,钱花了。2016年7月的一天晚上,该和宁广太、王希康到南沟村南边的一家废弃工厂,该们从大门地下爬进去,偷了5台电机,工程管卡约60-70个等物品。东西被王希康以100多元卖给一路过的收废品的了,钱已挥霍。2016年7月的一天晚上,该和宁广太在黄金海岸酒店附近的一个小区内看到停着两辆山地自行车,一黑一白,白色的锁着钢丝锁,黑色的车链子掉了,然后该骑着黑色的车子,宁广太推着那辆白色的车子出了小区,宁广太用石头将白色车子的锁砸开,然后该二人骑着车子回了南沟村,该们骑了约一周,就扔在东外环了。该辨认出王希康就是多次伙同该和宁广太盗窃的人。(附辨认笔录)16、被告人王希康的供述,称:2016年5月份的一天晚上,该和宁广太、杨宇到榆次区希岸酒店附近的一个小卖部,宁广太用钢剪将窗户的防护网剪开然后爬了进去,杨宇在窗户边等着,该在离他们六七米远的地方把风,后宁广太从里面递出三个袋子,里面都是香烟等物品。拿上东西后,该们回了杨宇在南沟村的租住地。烟的具体种类和数量记不清了,以给该们送达的鉴定意见中所载内容为准。其中一部分烟该们抽了,宁广太、杨宇将一部分烟卖给一收烟酒的约100元,该将一部分烟卖了约500多元,三人将钱都花了。2016年5、6月份,杨宇和宁广太还盗窃了榆次区玉湖公园附近的一个水果店,他们回来时带着水果和香烟。该和宁广太、杨宇到南沟村南边的一家废弃工厂,该们从大门地下爬进去,偷了5、6台电机,工程管卡约70-80个等物品。东西之后被卖给一收废品的了,卖了多少钱不太清楚,钱已挥霍。该还知道杨宇和宁广太两个人偷过自行车,该没去具体情况该不知道。该辨认出宁广太、杨宇就是多次伙同该盗窃的人。(附辨认笔录)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宁广太、杨宇实施盗窃作案五起,涉案价值24140.5元,被告人王希康实施盗窃作案三起,涉案价值9265.5元,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宁广太、杨宇在一审审理期间自愿认罪,酌情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原审法院判决:1、被告人宁广太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被告人杨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3、被告人王希康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4、责令被告人宁广太、杨宇退赔违法所得人民币一万零二十五元,返还被害人高某未人民币一万零二十五元;责令被告人宁广太、杨宇、王希康退赔违法所得人民币七千二百零九元五角,返还被害人贾某人民币七千二百零九元五角;责令被告人宁广太、杨宇、王希康退赔违法所得人民币二千零六元,返还被害人张某人民币二千零六元;对公安机关扣押的MINGDI自行车一辆和对被告人宁广太、杨宇、王希康违法所得人民币一千一百元予以追缴(分别对宁广太、杨宇、王希康追缴人民币三百六十七元)。原审被告人宁广太的主要上诉理由是:原判对其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法院对其从轻处罚。原审被告人王希康的主要上诉理由是:1、其没有参与盗窃榆次区玉湖公园东侧巷内的水果店。2、其系初犯、从犯。3、原判对其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法院对其从轻处罚。本院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和采信的证据与原审一致。本院认为:(1)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宁广太、王希康及原审被告人杨宇互相结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构成盗窃罪。且其与他人结伙实施盗窃的行为属于共同犯罪。(2)关于上诉人王希康所提其没有参与盗窃榆次区玉湖公园东侧巷内水果店的上诉意见,经查,同案被告人宁广太、杨宇均一直供称王希康参与了该起盗窃,王希康在侦查阶段对其参与盗窃水果店的事实也作过供认并指认过现场,失主也报案称其水果店被盗,故可以认定王希康参与了该起盗窃。(3)关于上诉人王希康所提其系从犯的上诉意见,经查,在案证据证明王希康与宁广太、杨宇在盗窃犯罪中互相配合,共同实施,均系主犯。(4)关于上诉人宁广太、王希康所提原判量刑过重的上诉意见,经查,原审法院依据宁广太等人的犯罪数额和情节并按照有关规范化量刑的规定,对宁广太等三人所作量刑结果并无不当。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范 波审判员 尹小燕审判员 张 晖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 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