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22民初5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李传涛与王国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传涛,王国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22民初593号原告李传涛,男,1977年06月0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被告王国振,男,成年,汉族,工人,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传涛诉被告王国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传涛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传涛提出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传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李传涛负担。审 判 长 王 伟人民陪审员 庞艳芝人民陪审员 曹 满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孟志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