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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2刑终3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杨艳斌、郭晓亮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艳斌,郭晓亮,崔广琴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2刑终363号原公诉机关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艳斌,男,1963年9月10日出生,住天津市东丽区。原审被告人郭晓亮,男,1981年7月6日出生,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原审被告人崔广琴,女,1963年1月17日出生,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审理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郭晓亮、崔广琴、杨艳斌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作出(2017)津0116刑初20200号刑事判决,判决:一、被告人郭晓亮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二、被告人崔广琴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三、被告人杨艳斌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被告人杨艳斌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艳斌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杨艳斌,原审被告人郭晓亮、崔广琴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鉴于上诉人杨艳斌申请撤回上诉,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杨艳斌撤回上诉。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7)津0116刑初20200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丁秉花代理审判员  张津隆代理审判员  张 帆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