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402执29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王继雄与王加妹、江苏多赛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继雄,王加妹,江苏多赛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402执2983号申请执行人:王继雄,女,1967年11月19日生,汉族,常州市人,住。被执行人:王加妹,女,1965年11月6日生,汉族,常州市人,住。被执行人:江苏多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天宁区青龙西路59号。法定代表人:张建惠。王继雄与王加妹、江苏多赛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3日作出的(2016)苏0402民初399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王加妹、江苏多赛实业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给王继雄借款200万元。因王加妹、江苏多赛实业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王继雄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1月14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进行了全面查询,未发现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402民初399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万玮栋审 判 员 匡军波代理审判员 杨川川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晓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