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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02民初38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戴阿林、戴水花等与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中心支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阿林,戴水花,沈丹梅,戴宇壕,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中心支公司,福建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宝支行

案由

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02民初3801号原告:戴阿林,男,1948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原告:戴水花,女,1947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原告:沈丹梅,女,1978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原告:戴宇壕,男,2002年6月21日出生,汉族。法定代理人:沈丹梅,系戴宇壕母亲。四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薛贵滨,福建九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中心支公司。负责人:柯贤洋,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庆瑞,福建滨南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福建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宝支行。负责人:蒲冠忠,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琳,系该行工作人员。原告戴阿林、原告戴水花、原告沈丹梅、原告戴宇壕与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中心支公司、第三人福建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宝支行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四原告于2017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四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阿林、原告戴水花、原告沈丹梅、原告戴宇壕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四原告负担。审判员  邹燕玲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 佳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