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81执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刘秀敏、刘光成、刘光聚与王玉金为附带民事赔偿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秀敏,刘光成,刘光聚,王玉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邓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81执14号申请执行人:刘秀敏,女,生于1972年4月20日,汉族,住邓州市。申请执行人:刘光成,男,生于1979年7月5日,汉族,住邓州市。申请执行人;刘光聚,男,生于1975年11月26日住址同上。被执行人:王玉金,男,生于1969年2月14日,汉族,住邓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秀敏、刘光成、刘光聚、与被执行人王玉金为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王玉金送达了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现已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1381执14号案件的执行。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少庭审判员 朱义磊审判员 刘 剑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何 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