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1执保1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枣强县达盛混凝土有限公司诉李勇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枣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7)冀1121执保159号申请人:枣强县达盛混凝土有限公司,地地:枣强县大营镇黄路村南。法定代表人:李全振,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李勇,男,1979年5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枣强镇建设南路51号,身份证号:1311211979********。本院在受理申请人枣强县达盛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李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申请人枣强县达盛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2017年6月12日经指挥中心网络查控系统将李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水百货大楼支行0407301401110981413账户已冻结1782.10元、2017年6月9日将中国农业银行衡水市路北分理处62×××66账户已冻结255.95元(轮候)、2017年6月9日将平安银行深圳分行营业部16000189741532账户已冻结0元。案件保全措施执行完毕。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