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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602执保3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申请人袁振华与被申请人邹佳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袁振华,邹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602执保343号申请人:袁振华,男,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岳阳市。被申请人:邹佳,男,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岳阳市。本院在受理申请人袁振华与被申请人邹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申请人袁振华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邹佳的银行存款1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邹佳的银行存款1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罗颂利人民陪审员  王永旺人民陪审员  李玉洲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 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