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524执4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杨国虎申请执行潢川县伞陂镇人民政府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国虎,潢川县伞陂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524执491号申请人杨国虎,男,1962年6月28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定城。被执行人潢川县伞陂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陈伟男,系该镇镇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国虎与被执行人潢川县伞陂镇人民政府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潢川县伞陂镇人民政府已履行完毕,现执行款已发还到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本院(2016)豫1526民初1459号民事判决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冯郁峰执行员 刘 辉执行员 岳昌启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孟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