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602民初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1-10
案件名称
侯俊生与高丽霞、冯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俊生,高丽霞,冯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602民初26号原告侯俊生,公民身份号码×××,男,汉族,1968年5月18日出生,现住榆林市横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明,公民身份号码×××,男,1945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榆林市横山县。被告高丽霞,公民身份号码×××,女,1971年5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被告冯逵,男,48岁,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侯俊生与被告高丽霞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俊生撤诉。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4060元,核定收取300元,由原告侯俊生负担,退还原告3760元。审 判 长 苏 荣代理审判员 白嘎利人民陪审员 孙玉霞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 荣 更多数据: